问题:
A . 债务人住所变更,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
B .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,中止执行程序
C .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
D . 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
E . 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
● 参考解析
A选项债务人住所变更,无法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,故无法行使。B选项债务人已经破产,中止执行程序,同A选项一样,先诉抗辩权没有了实现的基础。C选项保证人书面放弃,该权利自然无法实现。而D、E选项是具备该条件的。所谓先诉抗辩权,又称为检索抗辩权,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,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,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,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,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,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。在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,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,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,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。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,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,从而对鼓励担保、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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