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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类型:[单选]
A项中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,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。题中乙、丙、丁已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,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,但是他参与了共谋,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,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。B项属于犯罪预备,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、创造条件。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,为实施犯罪做准备,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。C、D两项属于犯罪中止。故选B。